儿童登记成为英国公民
儿童登记成为英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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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未自动获得英国公民身份的儿童(无论是通过血统还是在英国出生)可能有资格根据 1981 年《英国国籍法》登记为英国公民。
此路线不同于 入籍 适用于成年人,并专门为 18 岁以下的儿童量身定制,包括在英国出生但父母非英国人或未定居的儿童,或因血统而在国外出生的英国公民的儿童,或在某些情况下在英国境外出生的儿童。
注册可以基于权利(满足某些法律要求)或国务卿的自由裁量权。
完成注册过程需要仔细注意资格要求、证明文件以及您孩子的情况介绍。
我们专业的移民和国籍律师将帮助您了解英国国籍法的复杂性,并在您孩子登记的每个阶段为您提供支持,确保申请过程顺利且专业地管理。
谁可以注册成为英国公民? – 资格要求
第1(3)和(3A)条:在英国出生的儿童,其父母一方在孩子出生或成为武装部队成员后,即可获得定居或入籍
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1(3)条规定:
任何在《1999年英国公民法》生效后在英国出生的人,如不具备第(1)款所订的英国公民资格,则有权登记为英国公民,前提是该人在未成年期间 ——
(a) 他的父亲或母亲成为英国公民或在英国定居;并且
(b) 提出登记为英国公民的申请。
根据该法第1(3)条,如果孩子在英国出生,且父母均未持有英国公民身份或定居身份,则有权登记为英国公民。关键条件是,父母一方日后成为英国公民或获得无限期居留许可(或定居身份),且孩子在申请时未满18岁。申请必须在孩子18岁生日之前提交。
良好品格要求仅适用于申请时年满10岁的儿童。这意味着他们不得有严重的犯罪记录或违反移民法的行为。如果满足所有条件,此途径将赋予他们登记的权利,内政部无权拒绝。
(3A)于相关日期(2010 年 1 月 13 日)或之后在英国出生,且不属于第(1)、(1A)或(2)款或第 10A 条规定的英国公民的人,有权登记为英国公民,前提是他在未成年期间——
(a) 其父亲或母亲成为武装部队成员;并且
(b)提出登记为英国公民的申请
第1(4)节:在英国出生并在英国居住10年的儿童
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1(4)条规定:
本条例生效后在英国出生的任何人,如根据第(1)款不属英国公民,则在该人年满10岁后的任何时间提出登记为英国公民的申请,并有权登记为英国公民,但前提是在该人生命的头10年中,每年离开英国的天数不超过90天。
根据第1(4)条,如果儿童在英国出生,并在英国连续居住满10年,则有权登记为英国公民。即使父母从未成为英国公民或定居,此途径也适用。儿童必须在这10年期间的任何一年内在英国居住且离境时间不超过90天。此外,10岁或以上的申请人必须符合良好品格要求。这项规定赋予儿童登记资格,但前提是他们必须满足严格的居住要求和良好品格门槛。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内政部有权免除超额缺勤:
- 任何一年离开英国的天数不超过180天,且10年期间离开英国的总天数不超过990天;或者
- 缺勤天数分别超过 180 天或 990 天,但由于家庭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重病。
如果您正在考虑根据本条款申请,但担心缺勤情况超出法律要求,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建议。我们经验丰富的国籍律师可以评估您孩子的案件,并在接到指示后,准备详细的法律陈述,解释缺勤的性质以及为何应行使酌处权。这有利于您的孩子。
第3(2)条:英国父母在国外所生子女的英国公民身份
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3(2)条
在英国及合格地区以外出生的人,如果其父亲或母亲(“有关父母”)满足第(3)款规定的要求,或对于无国籍出生者,满足该款(a)和(b)段规定的要求,则有权在未成年时申请登记为英国公民。
第(2)款所提述的规定为 ——
(a) 该名父母在孩子出生时,具有英国血统,为英国公民;并且
(b) 该父母的父亲或母亲——
(i) 该父母出生时,非因血统而成为英国公民;或
(ii) 在生效时非因血统而成为英国公民,或若非因死亡,在生效时本会非因血统而成为英国公民;并且
(c) 就某段不晚于出生日期的三年期间而言——
(i) 该父母在该期间开始时身处英国或符合条件的地区;并且
(ii) 该父母在该期间内离开英国及符合条件的地区的天数不超过 270 天。
如果孩子在英国境外出生,而其父母在孩子出生时是英国血统公民,并且孩子的祖父母(英国父母的父母)之一在 1983 年 1 月 1 日或父母出生时成为英国血统公民,或者若非其父母去世,本应成为英国血统公民,则该孩子有权登记为英国公民。
为了符合资格,英国父母必须在孩子出生前至少在英国连续居住三年,且在此期间离开英国的时间不得超过270天。申请必须在孩子年满18岁之前提出。
第3(5)条:与英国父母在英国居住3年的儿童
在英国及符合资格地区以外出生的人,在未成年时提出登记为英国公民的申请,并满足以下要求,即可登记为英国公民:
(a) 该人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是英国血统公民;并且
(b)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该人及其父母在截至申请之日的三年期间开始时均在英国或符合条件的地区,并且就他们每个人而言,该人在此期间不在英国及符合条件的地区的天数不超过270天;并且
(c)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其父母已按照规定的方式表示同意登记。
如属根据第(5)款提出登记为英国公民的申请 ——
(a)如果他的父亲或母亲在申请之日或之前去世,或他们的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终止,或他的父亲和母亲在该日期合法分居,则该款(b)段中对其父亲和母亲的提及应理解为对其父亲的提及或对其母亲的提及;并且
(b)如果他的父亲或母亲在该日期或之前去世,则该款(c)项中对其父亲和母亲的提及应理解为他们中的任何一人的提及;……
此途径适用于英国血统公民在国外出生的子女,且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在申请日期前已在英国连续共同居住三年。在此期间,该家庭离开英国的时间不得超过270天。申请必须在子女年满18岁之前提交,通常需要父母双方同意。
如果孩子出生于 2006 年 7 月 1 日之前,且父母未结婚,则所有对父母的提及均指母亲,除非孩子的父母后来结婚。
如果孩子出生于 2006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且父母未结婚,且孩子的父亲符合父亲的定义,则父母双方的公民身份均可回复。
根据第3(5)条,父母同意是登记的法定要求。没有酌情权可豁免此项要求。
第 4D 节 在英国境外出生,父母在军队服役的儿童
(1)在相关日期或之后在英国及合格地区以外出生的人(“P”),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有权登记为英国公民:
(a) 根据本条例提出P的注册申请;并且
(b) 下列每个条件均得到满足。
(2)第一个条件是,在P出生时,P的父亲或母亲——
(a) 武装部队成员;以及
(b) 在英国及合格地区以外服务。
(3)第二个条件是,如果P在申请之日未成年,则P的父亲和母亲已经以规定的方式表示同意P登记为英国公民。
(4)但如果P的父亲或母亲在申请之日或之前已经去世,则第(3)款中对P的父亲和母亲的提及应理解为他们其中之一的提及。
(5)在特定案件的特殊情况下,国务大臣可以豁免满足第二个条件的要求。
(6)本节中的相关日期是《2009 年边境、公民和移民法》第 46 条的生效日期
如果孩子于2010年1月13日之后在英国境外出生,且其父母一方为军人,且当时在英国境外服役,则该孩子有权登记为英国公民。申请应在孩子年满18岁之前提出,且需获得父母双方同意。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内政部可以免除同意要求。
第3(1)条:儿童的自由裁量英国公民身份
如果某人未成年时提出登记为英国公民的申请,国务大臣通常会在下列情况下将该儿童登记为英国公民:
- 父母在指定机构或欧洲共同体机构服务的儿童
- 英国公民在国外收养的儿童
- 父母放弃英国国籍后又恢复英国国籍所生的孩子
- 子女与父母申请一致
- 已获得定居许可并在英国合法居住超过 5 年的儿童
- 在英国居住超过10年的儿童
对于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儿童,内政大臣将考虑以下因素来行使自由裁量权:
- 孩子与英国的联系
- 孩子是否不受移民限制
- 孩子的未来在哪里
- 父母的观点、地位和国籍
- 居住期限,通常预计居住两年。特别是如果孩子年满 13 岁)
- 任何令人信服或富有同情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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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的咨询期间,我们将评估您的孩子和孩子父母的完整英国移民历史,包括缺席和移民身份,以确定您的孩子是否有资格获得英国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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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获得全面代理的指示,我们将提供书面建议,确认 1981 年英国国籍法和内政部儿童登记指南规定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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