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最佳利益

第55条 儿童最佳利益:英国移民案件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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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女的家庭有权要求移民决定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这一原则源于国际法,虽然《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未直接纳入英国国内法,但它已体现在英国成文法、内政部政策和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法中。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内政部(以及法院)必须充分了解儿童的具体情况,在做出决定之初就权衡儿童的福祉,并解释如何考虑儿童的福祉。如果他们未能做到这一点,则该决定可能违法。.

联合国公约是怎么规定的?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 将“儿童”定义为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根据适用于该儿童的法律,成年年龄提前达到),并要求在所有涉及儿童的行动中,无论是由公共或私人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机关还是立法机关采取的行动,都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英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09年《边境、公民身份和移民法》第55条 该法案强制规定,包括内政部在内的公共机构在行使移民、庇护或国籍职能时,有义务保障和促进英国儿童的福祉。如果内政部在决策中未能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则该决定可能违法。.  

2002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第117B(6)条 该规定阐述了“符合资格的子女”测试。对于不面临遣返的申请人,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与符合资格的子女存在真实且持续的亲子关系,且要求该子女离开英国并不合理,则公共利益无需将其遣返。“符合资格的子女”是指18岁以下、具有英国国籍或在英国居住七年以上的儿童。在判断合理性时,重点完全在于子女的具体情况和最佳利益;父母的移民史并非决定子女是否合理的因素。在实践中,如果亲子关系和七年/英国国籍得到证实,且要求子女离开英国并不合理,则遣返通常会造成过度反应,应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理由批准其居留许可,无论是依据附录FM/私人生活,还是在必要时依据规则之外的其他规定。.

相关案例法有哪些?

最高法院在 Zoumbas [2013] UKSC 74 案中的判决确认了在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进行评估时,在考虑儿童利益时应牢记的七项原则:

1. 儿童的最大利益是《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规定的比例性评估的组成部分;;

2. 在进行评估时,儿童的最大利益必须是首要考虑因素,但不总是唯一的首要考虑因素;儿童的最大利益本身并不具有至高无上的考虑地位;;

3. 虽然儿童的最大利益可能被其他因素的累积效应所抵消,但没有任何其他因素本质上比儿童的最大利益更重要;;

4. 虽然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儿童的最佳利益问题,但重要的是要有条不紊地问自己正确的问题,以避免在其他重要考虑因素发挥作用时,儿童的最佳利益被低估的风险;;

5. 在考虑其他因素是否凌驾于儿童的利益之上之前,必须清楚地了解儿童的处境以及什么才是儿童的最佳利益;;

6. 为此,在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进行评估时,如果涉及儿童的利益,则必须仔细审查所有相关因素;

7. 不应责怪孩子为他/她不应负责的事情,例如父母的行为。.

在移民申请中如何提出“申请人最佳利益”论点?

在英国,凡涉及儿童的案件,都应以儿童最佳利益为核心进行分析,这在附录FM(伴侣/父母途径)、附录私人生活、保护申请以及相关的第8条上诉中尤为常见。内政部(以及各级法庭)会要求提供详细的说明:儿童的身份、在英国的经历、教育、健康状况、支持网络、情感和发展需求、儿童自身的想法(如适用),以及如果家庭被迫离开或分离将会发生什么。. 

安格洛夫律师事务所能如何提供帮助

当涉及儿童时,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证据质量往往决定最终结果。我们会准备详尽的陈述,阐明儿童的具体情况,运用《儿童权利保护法》第55条及相关判例法框架,并解释为何拒绝提供信息会违背儿童的最佳利益。如有需要,我们会协助提出查阅儿童医疗记录的申请,协调独立的社工或医疗报告,并精心组织申请材料,确保决策者充分了解情况并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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