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移民

欧盟公民权利

  1. 主页
  2. »
  3. 个人移民
  4. »
  5. 欧盟定居计划
  6. »
  7. 欧盟公民权利

脱欧协议下欧盟公民权利解读

目录

介绍

英国脱欧终结了未来的人员自由流动,但并未抹杀欧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即符合脱欧协议范围的人员)已享有的权利。这些人的法律保护体现在脱欧协议第二部分,该部分保留了他们的居住权、永久居留权、入境权、工作权、平等对待权以及相关保护。这些权利并未脱离欧盟法律。相反,第二部分援引了《2004/38/EC号指令》(即《人员自由流动指令》)作为相关定义、居住类别和条件的依据。. 

因此,任何对英国脱欧后欧盟公民权利的恰当解释都必须结合《脱欧协议》和2004/38/EC号指令来看。该指令阐明了哪些人符合家庭成员的资格,哪些人属于’大家庭成员”这一简化类别,工人、自雇人士、学生和非经济活动人士如何获得居留权,以及如何获得永久居留权。《脱欧协议》则保留了符合其适用范围的人员的这些权利。. 

法律基础:脱欧协议第二部分和2004/38/EC号指令

《脱欧协议》并非简单地规定受保护人士可以基于英国选择的任何理由留在英国。相反,第13条通过援引欧盟法律的具体条款,包括《欧盟运作条约》第21条、第45条和第49条以及2004/38/EC号指令的关键条款,来保障居留权。这种结构至关重要,因为它表明法律检验仍然以欧盟人员自由流动法为基础。实质上,该协议延续了指令模式,为受脱欧安排保护的人士提供保障。. 

2004/38/EC 指令本身是欧盟的核心文件,它规范了欧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成员国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该指令适用于迁往或居住在其本国以外的成员国的欧盟公民,以及随行或与其团聚的家庭成员。因此,在分析脱欧协议下保留的权利时,该指令仍然至关重要。. 

脱欧协议保护哪些群体?

关键条款是第10条,它界定了第二部分的个人适用范围。概括而言,它保护在过渡期结束前根据欧盟法律行使在英国居住权并在过渡期结束后继续居住的欧盟公民。它还保护某些跨境工作者、某些家庭成员、根据指令第3条第2款获得便利居留权的某些人员以及某些长期伴侣。. 

这意味着,正确的问题并非仅仅是某人是否是欧盟公民或与欧盟公民有亲属关系。真正的问题是,此人是否符合《脱欧协议》第10条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答案取决于此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是否根据欧盟法律居住在欧盟境内,以及相关的家庭关系、依赖关系或便利条件在当时是否存在。. 

谁才算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的定义源自2004/38/EC号指令第2条第2款,而脱欧协议第9条(a)款则采纳了这一概念。广义而言,核心家庭成员包括配偶、被视为同等地位的登记伴侣、未满21周岁或受抚养的直系后代,以及受抚养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或登记伴侣的直系亲属)。. 

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并非所有亲属都能获得同等的保护。配偶或受抚养的父母与家庭成员(例如同住者或长期伴侣)的待遇有所不同。《脱欧协议》保留了这两种类型的保护,但依据不同的条款和法律要求。. 

英国脱欧后与家人团聚

《脱欧协议》并非仅保护在过渡期结束前已身处东道国的家庭成员。根据第10条第1款第(e)项第(ii)目规定,即使在过渡期结束前居住在东道国境外,如果其家庭成员与受保护的欧盟公民已有直接亲属关系,且在之后为与受保护的欧盟公民团聚而申请居留时符合相关指令的条件,则该家庭成员仍可获得保护。. 

这是欧盟公民定居计划下许多家庭成员团聚案件的法律依据。对于2020年12月31日身处国外,但与相关欧盟公民的关系在此日期之前已经存在的配偶、民事伴侣、子女和受抚养父母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 

过渡期后出生或被收养的儿童

《脱欧协议》提供的保护也可延伸至过渡期结束后出生或合法收养的部分儿童。第10条第1款第(e)项第(iii)目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须符合相关的父母和监护条件。这意味着受保护群体不仅限于脱欧前实际存在于家庭单元中的成员。在某些情况下,第二部分所保留的权利继续涵盖之后出生或收养的儿童。. 

长期伴侣、家庭成员和受抚养亲属

该领域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在于指令第2条第2款规定的核心家庭成员与指令第3条第2款规定的扩展家庭成员之间的差异。第3条第2款涵盖了某些受抚养人、家庭成员、因严重健康原因需要个人护理的人以及经正式证明的长期伴侣关系中的伴侣。这些人通常不享有与配偶或子女相同的自动居留权。相反,他们的入境和居留必须由东道国“便利”进行。. 

《脱欧协议》保留了这一框架。第10条第2款保护符合指令第3条第2款规定的人员,前提是他们在过渡期结束前已获得东道国提供的居留便利,并在过渡期结束后继续居住。第10条第3款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在过渡期结束前已申请便利化并在过渡期结束后获得便利的人员。第10条第4款单独规定,东道国应为在过渡期结束前已存在并在过渡期结束后继续存在的长期伴侣提供入境和居留便利。. 

因此,对于家庭成员、受扶养亲属或长期伴侣而言,法律问题不仅仅在于是否存在实际的扶养关系或伴侣关系。法律问题通常在于,该案件是否属于《指令》中保留的、并已纳入《脱欧协议》的便利化框架之内。. 

工人和自雇人士

由于《脱欧协议》援引2004/38/EC号指令第7条第1款(a)项和《欧盟运作条约》第45条,保障了工人的居留权,因此工人的权益仍然受到保护。此外,《脱欧协议》第24条也保障了重要的工人权利,包括就业不歧视、就业机会、工作条件平等、社会和税收优惠以及子女受教育权。. 

自雇人士同样受到保护。他们的权利通过相同的居留制度以及《脱欧协议》第25条得到保障,该条款体现了《欧盟运作条约》第49条和第55条规定的设立自由。在过渡期结束前合法从事自雇活动的人员,不会仅仅因为英国脱欧而丧失其合法权益。. 

学生、退休人员和非经济活动人员

《脱欧协议》也保护了那些未就业但根据该指令合法居住的人。根据2004/38/EC号指令第7条第1款(b)项,经济上不活跃的欧盟公民可以在拥有充足资源和全面医疗保险的地方居住。这一类别通常涵盖退休人员。根据第7条第1款(c)项,学生可以在注册入学、拥有充足资源和全面医疗保险的地方居住。《脱欧协议》通过第13条保留了这些类别,并在第18条第1款(k)项中以程序性方式予以体现。. 

因此,退休欧盟公民的保护通常并非源于脱欧协议中单独的“退休人员”条款,而是因为他们根据欧盟法律以非经济活动人员的身份居住在欧盟境内。同样,学生的保护源于指令中保留的学生身份类别。. 

求职者的情况如何?

由于欧盟指令框架并非围绕单一的“求职签证”概念构建,因此对求职者问题的讨论往往不够清晰。他们的处境源于更广泛的自由流动体系,包括条约权利和欧盟指令中关于保留和继续居留权的规定。脱欧协议不仅参照欧盟指令的规定,还参照《欧盟运作条约》第21条和第45条来维护这些权利,因此,对求职者处境的分析仍必须在保留的欧盟法律框架内进行,而不能仅仅依据脱欧后的国内法律条文。. 

保留居住权包括哪些内容?

《脱欧协议》明确规定,根据该指令保留居留权的家庭成员也包含在内。第10条第1款(f)项指的是在过渡期结束前,根据2004/38/EC号指令第12条和第13条、第16条第2款以及第17条和第18条居住在东道国,并在过渡期结束后继续居住在东道国的人员。. 

如果某人先前通过符合条件的家庭关系获得居住权,但该关系途径发生了欧盟法律和欧盟附录所认可的变化,则该人可能保留居住权。这可能包括:

  • 相关欧洲经济区公民或担保人已去世
  • 申请人是一名在校儿童,在相关人员去世或不再居住在英国之前,正在英国参加教育课程,并且继续参加该课程。
  • 申请人是该孩子的监护人。
  • 如果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因离婚、婚姻无效或解除而终止,并且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则可申请。
  •  在离婚或解除婚姻关系诉讼开始之前,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已持续至少3年,且在此期间至少有1年居住在英国。
  • 如果申请人在离婚或婚姻关系解除后,拥有相关人员子女的监护权
  • 如果申请人有权探视未满 18 岁的儿童,且法院已裁定探视必须在英国进行,则可适用以下规定。
  • 相关家庭关系因家庭暴力或虐待而永久破裂的情况
  •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保留的权利持续足够长的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取得永久居留权/定居身份。.  
根据脱欧协议享有永久居留权

《脱欧协议》第15条和第16条保留了永久居留权。这些条款与欧盟指令的永久居留框架相呼应,既保留了已完成相关资格期限者的永久居留权,又允许将过渡期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 

对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满五年居住期的人来说,这一点至关重要。该协议允许他们在此后继续积累符合条件的居留时间,以达到所需的居住期限。根据脱欧协议,一旦获得永久居留权,只有在连续五年以上未在东道国居住的情况下才会丧失。. 

这一点尤其与……相关 历史住宅案例. 一些欧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可能在过渡期结束前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欧盟法律规定的永久居留所需的居住期限,即使他们当时并未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因此,根据脱欧协议,历史居住记录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关键在于,一个人在特定时间点是否实际居住在英国,以及在过渡期结束前是否已根据欧盟法律获得或正在获得受保护的居留权。一旦获得永久居留权,只有在连续五年以上未居住在东道国的情况下才会丧失。.

居住连续性和身份变更

该协议还保障了居住连续性。第11条规定,第9条和第10条所指的居住连续性不受第15条第(2)款所述各种离境情况的影响。此外,第17条确认,即使某人的身份发生改变,例如从学生变为工人、从工人变为自雇人士或变为非经济活动人员,也不会因此丧失直接依据第二部分享有的权利。. 

这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欧盟法律规定的自由流动权从未被僵化地限制在单一的经济类别中,《脱欧协议》也为协议范围内的各方保留了这种灵活性。. 

这些权利如何体现在英国的申请中?

在英国,这些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欧盟公民定居计划中。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法律依据是《脱欧协议》第18条,该条款允许东道国要求受保护人士申请新的居留身份并提供证明该身份的文件。但第18条也规定了保障措施:程序必须顺畅、透明和简便,必须避免不必要的负担,并且必须允许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据并纠正错误或遗漏。. 

实际上,体现这些保护措施的主要英国申请包括:预先定居身份(大致指尚未完成五年永久居留期的受保护人士);定居身份(指根据第15条和第16条保留的永久居留权);家庭成员团聚申请(指根据第10(1)(e)条);以及涉及长期伴侣、受抚养亲属或家庭成员的某些申请(适用保留的便利条款)。

逾期申请

逾期申请并非事后补救。第18条第1款(d)项要求有关当局评估错过原截止日期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并在有合理理由未能及时申请的情况下,允许给予额外的合理期限。正因如此,欧盟定居计划下的逾期申请在脱欧协议本身中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待决申请或上诉期间的权利

另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即使申请或异议尚未解决,权利仍然有效。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在相关期间以及申请或救济程序待决期间,第二部分规定的权利应视为适用于申请人,但须遵守相关限制。因此,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待决申请和待决上诉对于维护《协定》项下的地位和权利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劳动权利和平等待遇

《脱欧协议》保留的不仅仅是居留权。第22条规定,享有居留权或永久居留权的家庭成员,无论国籍,均有权在东道国或工作国就业或自营职业。第23条规定,在第二部分范围内,享有与东道国国民同等的待遇,但须遵守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这些条款体现了《人员自由流动指令》关于工作权利和平等待遇的更广泛框架。. 

英国欧盟公民权利背后的关键欧盟案例法

苏林德·辛格(C-370/90 案)——返回英国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

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是苏林德·辛格案。法院裁定,如果一个成员国的公民确实行使了自由流动权,在另一个成员国工作,那么该公民必须能够根据欧盟法律规定的条件,与其配偶一同返回本国。否则,公民可能一开始就不愿离开本国行使自由流动权。该案源于英国,并成为英国律师长期以来所称的“苏林德·辛格路线”的基石。. 

Metock案(C-127/08)——非欧盟家庭成员无需事先合法居住。

在梅托克案中,法院裁定,成员国不得要求欧盟公民的非欧盟家庭成员在依据2004/38/EC号指令行使权利之前,必须曾在其他成员国合法居住。换言之,如果该人是符合条件的、有权行使条约权利的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成员国不得增加指令本身并未规定的“此前在其他地方合法居住”的额外条件。. 

实际上,梅托克案对欧洲经济区申请产生了重大影响,因为它确认了重点应该放在欧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是否符合欧盟指令的规定,而不是非欧盟亲属在英国是否有过合法的移民记录。对于脱欧协议分析而言,更广泛的启示是,各国不能在欧盟法律本身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人为地制造额外的实质性障碍。. 

拉赫曼案(C-83/11 案)——大家庭成员及其协助义务

拉赫曼案对于涉及受抚养亲属、家庭成员和其他大家庭成员的案件尤为重要。该案来自英国上级法庭。法庭解释说,根据2004/38/EC号指令第3条第2款,受该条款约束的人员不享有与第2条第2款规定的核心家庭成员相同的自动入境和居留权。然而,成员国有义务为他们入境和居留提供便利,并且必须制定能够切实履行该义务的规则。. 

贾(案例 C-1/05)——“依赖”的含义

在贾案中,法院审议了亲属作为受扶养家庭成员的含义。该判决因其确立的原则而被广泛引用,即扶养关系取决于实际的物质支持:家庭成员必须处于需要欧盟公民或其配偶提供经济支持才能满足其在原籍国或常住国基本生活需求的境地。因此,该案在评估受扶养父母和其他上级亲属时具有核心意义。. 

此案意义重大,因为根据欧盟法律,情感上的亲近或偶尔的经济援助并不能满足“受抚养人”的定义。关键在于真正的需要和实际的支持。在英国的实践中,贾案已成为基于抚养关系的欧洲经济区案件的标准判例之一,其论证在解释历史渊源深厚的脱欧协议和欧盟公民身份计划(EUSS)家庭案件中“受抚养人”的法律含义时仍然具有参考价值。. 

Banger案(C-89/17案)——持久合作伙伴与程序公平

班格案是另一起源于英国的案例,对长期伴侣关系尤为重要。法院裁定,如果欧盟公民在其他地方行使自由迁徙权后返回其国籍所在成员国,该国必须以类似于指令第3条第2款(b)项的方式,为该公民的长期伴侣入境和居留提供便利。法院还强调,任何拒绝都必须基于对个人情况的全面审查,并且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纠正。. 

Lounes(案件编号 C-165/16)——英国/欧盟双重国籍人士

Lounes案是英国公民身份领域最重要的案例之一。法院裁定,欧盟公民移居另一成员国,在该国行使自由流动权,之后入籍成为该国公民,且未放弃其原有的欧盟国籍,则仍可依据欧盟法律,确保其非欧盟家庭成员不会丧失衍生居留权。该案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对居住在英国的英国/欧盟双重国籍人士尤为重要。Lounes案避免了一个悖论:一个人不应仅仅因为通过入籍融入东道国社会而丧失欧盟家庭自由流动权。. 

科曼案(C-673/16)——同性伴侣必须被承认为“配偶”,以享有自由迁徙权

在科曼案中,法院裁定,就欧盟人员自由流动法而言,“配偶”一词包括在另一成员国合法结婚的同性配偶。成员国不得仅出于授予其欧盟法律项下衍生居留权的目的而拒绝承认该人为配偶。. 

朱和陈案(C-200/02 案)——欧盟自立公民与照护者的衍生权利

朱诉陈案是另一个源于英国的案例。法院裁定,拥有全面医疗保险和充足经济来源的未成年欧盟公民可以依据欧盟法律在成员国居住,并且必须允许儿童的主要照护者与儿童共同居住,否则儿童的居留权在实践中将无法有效行使。. 

其根本原则在于有效性:如果欧盟公民拥有真正的居留权,法律体系就必须承认所有为使该权利切实有效而衍生出的权利。这一逻辑也有助于解释为何《脱欧协议》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狭义的职业类别。.

需要 EUSS 申请方面的帮助吗?

如需与我们的律师讨论您的英国移民申请事宜,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020 8088 2555请填写下面的联系表。

联系我们

请在下方表格中简要说明您的移民问题。我们的律师会尽快与您联系。
授权许可
滚动到顶部